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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二)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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