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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七)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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