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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外籍人员纳税义务时,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如何计算?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不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2004年6月30日前,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从入境之日起计算,离境之日可不算在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的规定,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临时离境不扣减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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