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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动合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业务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发〔2007〕36号

各管理部:
为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保证个人账户信息的完整准确,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于6月1日起开通自动合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业务。现就自动合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动合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业务是指对于公积金管理系统内存在的一个缴存人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情况,在证件类型、证件号和姓名完全一致的前提下,公积金管理系统按照封存状态账户并入缴存状态账户的原则,在管理部完成新增、封存、启封变更确认后,自动将该缴存人的多个账户进行合并的业务。
二、系统办理自动合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业务的必要条件:
1.一个缴存人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2.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姓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完全相同;
3.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中至少有一个账户处于缴存状态。
三、系统不办理自动合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业务的几种情况:
1.新开立的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的;
2.封存库外部转入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当日日结之前,不办理该项业务。
四、系统只办理自动转入合并,不办理自动转出合并的几种情况:
1.市财政局统一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人员。处于会计处已导出数据至完成分配确认期间的,以及处于“财政封存”状态的人员;
2.通过委托收款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人员,处于管理部尚未完成分配确认期间的;
3.采取支票办理汇(补)缴业务,个人账户明细中存在未到账资金的;
4.新开立的余额为零的个人账户。
五、各管理部在进行自动合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操作时,应按照系统提示进行合并确认,对于确认为不合并的,应录入不合并原因。业务确认完成后,应按照系统提示打印《账户合并告知书》,并交单位告知职工本人。
对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单位,采取邮寄方式传递《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和《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的,管理部可依据单位填写的《承诺书》原件办理自动账户合并业务。
六、归集执法处应定期对确认为不合并的多账户缴存人进行统计,并按照重户清理的程序交由该缴存人缴存状态账户所在管理部处理。
七、请各管理部做好自动合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业务的解释工作,保证该项业务的顺利开展,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归集执法处联系。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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