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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后能否办理聘用单位变更、居住地址变更、随往人员变更及其它信息变更,能否补办和注销,怎样办理?

    聘用单位变更 须由新聘用单位自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者从原聘用单位离职之日起60日内提出。需提供原聘用单位同意调出函和新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并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暂时留置区县人事局,具体操作请参照聘用单位变更帮助。
  居住地址变更 须由聘用单位通过网上提出。需提供现居住地址的证明,并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暂时留置区县人事局,具体操作请参照居住地址变更帮助。
  随往人员变更 须由聘用单位通过网上提出。随往人员与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者为夫妻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及随往人员的身份证;随往人员与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者为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有身份证的还需提供身份证),并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暂时留置区县人事局,具体操作请参照随往人员变更帮助。
  其它信息的变更 须由聘用单位通过网上提出,需提供佐证其它信息变更真实性的相关证明,并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暂时留置区县人事局,具体操作请参照工作居住证资料变更帮助。
  补办《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须由聘用单位通过网上提出,需提供补办申请和与近期免冠彩色一吋照片一张(与留存于信息系统的照片同版),并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暂时留置区县人事局,具体操作请参照补办帮助。
  注销《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由原聘用单位自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者从离职之日起提出,60日后聘用单位可持《注销xxx〈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申请》到区县人事局初审,注销申请生效。具体操作请参照注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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