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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文学艺术分会组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04-03-01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北京市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组织工作章程》,结合本市文学艺术人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由市文化局、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人民艺术剧院联合设立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文学艺术分会(以下简称分会)。由市文化局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人民艺术剧院主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和市文学艺术领域的知名专家担任委员。
  分会负责对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1、2、3和第二款1、2、3规定的作家、画家,从事舞台表演艺术和群众文化艺术(戏剧、音乐、舞蹈、杂技、曲艺等)的编、导、创、演及舞美设计、灯光音响、艺术研究、艺术教育、艺术管理和经营管理的专业人才,图书馆专业的人才进行测评考核,测评考核意见作为引进优秀文学艺术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重要依据。
  分会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人事教育处(地址:西城区西长安街7号,邮编:100031,联系电话:66036792,网址:www.bcbnet.org),负责分会的日常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分会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因故退出的按照退出人数及时增补,期满需更换委员的三分之一。分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可以进行资格认定。
  第四条 分会下设若干专业能力考评组,专业能力考评组受分会委托,完成对申报人专业能力的考评工作。每一专业能力考评组一般由3名专家组成,设组长一人。专家由单位推荐,市文化局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人民艺术剧院把关确定。
  第五条 各用人单位对拟引进或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优秀文学艺术人才的资格认定,可直接到分会办公室申请;对来京从事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创业工作方式的优秀文学艺术人才,由各行业协会负责承办资格申请认定事宜。
  第六条 资格申请认定需提供材料
  1、优秀文学艺术人才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获奖证书及反映本人专业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和业绩的其它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第七条 对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标准的申请材料,分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给予申请人受理单,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资格认定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以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为主要标准,采取集中认定的方法进行。委员应仔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需要专业能力考评的,在召开资格认定会议前,由分会办公室组织实施专业能力考评,结合考评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第九条 资格认定采取记名当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所有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场对所有申报人一次完成投票,不能预投票、补投票,也不能委托他人代替投票。分会办公室人员对表决情况进行统计后现场宣布表决结果。申报人必须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同意才算通过。表决票由分会办公室归档妥善保存,保存期为一年。
  第十条 宣布表决结果后,分会办公室人员应认真填写“资格认定会议纪要”,“纪要”要有到会全体委员的签字。
  第十一条 凡申请人才引进认定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将认定结果告知申报单位或个人;凡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认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果告知申报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认定结果报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向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议。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报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由北京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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