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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生源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京人函〔2007〕52号

各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

近年来,在各省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各高等院校的大力支持和协助下,北京生源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开展,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做好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我们对北京生源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进行了部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自2007年起,对于北京生源毕业生,请按照如下程序办理就业派遣:

  一、凡北京生源毕业生属中央在京单位接收的,请按有关规定直接派遣到该接收单位;

  二、凡北京生源毕业生属北京市所属单位接收的,经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等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同意,可直接派遣到该接收单位;

  三、凡北京生源毕业生属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接收的,应经委托存档的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同意后方可派遣,档案材料寄至该人才服务机构;

  四、凡北京生源毕业生在集中派遣时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就业报到证签署的报到单位名称统一由原来的“北京市人事局”改为毕业生生源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生源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派遣至现户籍所在地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即“北京市XX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档案材料寄至该区(县)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北京市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通讯地址附后);

  五、请按照人事档案转递有关规定通过正常渠道办理北京生源毕业生个人档案转递手续,勿将毕业生档案交由毕业生个人携带。

  六、凡派遣回京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在办理就业派遣手续时,其户口迁移证中迁移地址请填写为毕业生家庭所在地或接收单位集体户口所在派出所。

特此函告,望大力支持为盼。

 


                                      二○○七年六月一日

 

                           北京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7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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