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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广播影视分会组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04-03-01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北京市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组织工作章程》,结合本市广播影视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设立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广播影视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成员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和北京广播影视集团相关领导和专家3-5人组成。
  分会具体负责对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1、2、3和第二款1、2、3规定的广播影视人才进行测评考核,测评考核意见作为引进广播影视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重要依据。
  分会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广播电视局人事处(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4号,邮编:100022,联系电话:65159081,网址:http://www.bjrt.gov.cn/),负责分会的日常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分会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因故退出的按照退出人数及时增补,期满后要重新确定分会委员,更换人数至少为原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将向委员颁发聘书,并将委员任期内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记入本人业务考核档案,对外聘委员向其所在工作单位做出书面评价。
  第四条 优秀广播影视人才的认定,由聘用单位或行业协会向分会办公室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经分会办公室初审后,按照专业门类,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测评组,进行专业知识及能力的测评考核,再召开分会认定会议进行综合认定。
  第五条 认定需报送的材料:
  (一)市属或区属各用人单位拟引进或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优秀广播影视人才需报送材料:
  1、北京市优秀广播影视人才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能反映本人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学术论文、专著、专利证书、奖励证书等有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来京从事《暂行规定》规定的其他创业工作方式的优秀广播影视人才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创业人才或合作单位的书面申请。
  第六条 认定结果报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办理时效:申请办理引进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予以回复;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资格认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
  第八条 聘用单位或个人对资格认定有异议的,可向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议。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报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由广播影视分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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