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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京职改办字[1990]0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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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局(总公司)职称改革办公室,市政府各委、办,各高等学校职称改革办公室,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 为加强管理,进一步搞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就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简化评审程序,对于已经担任某专业技术职务并符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所规定的学历与任职年限的人员,在晋升高一级职务时,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在其《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表》“评委会评审、推荐意见”一栏注明原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意见后,其评审材料可直接送高一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但对破格晋升高一级职务的人员,仍需评审委员会评议、推荐后,再送高一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二、各区、县、局(总公司)在送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评审材料之前,应先将拟审人员名册(见附件1)及拟破格人员的情况表(见附件2)报市职改办审查,经市职改办同意后,方可送相应高级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未经批准自行送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各区、县、局(总公司)拟破格的中级人员,应在送审前,将拟破格的中级人员情况(见附件2)报市职改办审查。 三、高、中级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时,要认真查阅送审单位提供的申报人员业务考绩档案,着重考察申报人员取得原一级职务以来的工作业绩。评定原一级职务时的成果,不能作为晋升高一级职务的主要依据。 四、凡本市不具备评审条件的系列或专业,需要委托中央单位或外省市代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报市职改办,由市职改办统一出具委托函。 五、各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结束后,组建单位职改办应将评审的有关情况在评审会议结束后10日内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报送的主要材料是: 1、高级评审委员会会议纪要(见附件3); 2、《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及相应的名册。《申报表》中“高级评委会意见”一栏应填写“本评委会共有委员×人,到会×人,同意×人,反对×人,弃权×人,根据北京市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确认×××同志取得××系列××职务任职资格”。 3、拟签发的任职资格评审通知(见附件4); 经市职改办审查批准后,即可在《申报表》和任职资格评审通知上加盖“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印章。 六、中、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结束以后,亦应由区县、局(总公司)职改办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规定。 本通知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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