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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留学人员创业奖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留学人员在京建功立业,推动首都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落实《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0〕19号)精神,根据《关于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规定》(京发〔1996〕2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留学人员创业奖”是我市留学人员的荣誉奖项,是市政府授予在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地区工作,并对首都社会经济发展贡献突出的留学人员。
  第四条 北京市留学人员创业奖每三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 评选工作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坚持条件、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六条 北京市留学人员创业奖的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创新,具有科学求实、无私奉献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为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科学研究领域内,有重大突破,取得系统性或创造性的研究成果,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2、在重大项目和高新技术的引进、推广或运营中,创造性地解决关键问题,发挥重要作用;
  3、通过专利或开发新产品,替代进口和填补国内空白方面成效显著;
  4、在银行、保险、证券业和国有大型企业中工作业绩突出;
  5、创办的企业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显著。  
  第七条 为做好北京市留学人员创业奖的评选工作,由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北京市留学人员创业奖评选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由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北京市留学人员创业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八条 北京市留学人员创业奖评选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负责评选、表彰活动中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被推荐的人员需要填报《北京市留学人员创业奖候选人推荐书》(见附件)一式五份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由各区、县和市属各主管单位根据评奖条件和名额对推荐人员进行初评后,报市人事局。
  第十条 按照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市政府向获奖留学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获奖留学人员需要填报《北京市人民政府表彰登记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和事迹材料(3000字左右)一式两份。由各区、县和市属各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其荣誉证书:
  1、伪造事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奖励的;
  2、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3、其他应予以撤销称号的。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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