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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各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管理的通知
京办发[1993]22号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为使全市各系统表彰奖励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要充分发挥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表彰奖励工作职能的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各系统的表彰奖励活动要严加控制的精神,现将加强全市各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以市属各部、委、久 局(总公司)、群众团体名义,在全市业务对口单位或全市范围进行的评选、表彰活动,均属于全市系统表彰奖励的范围。
  二、全市各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综合管理和宏观协调。凡进行全市系统的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
  三、主办单位要严格控制表彰奖励项目,设置的项目
  应限于本系统影响较大的综合性工作事项,杜绝相同或相近表彰奖励项目的重复设置;要严格控制表彰奖励的范围、比例、条件和周期,统一奖状、荣誉证书规格,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对受表彰的个人不搞升级奖励。
  四、全市各系统表彰奖励所需经费,经市人事局审核批准后,一律由各主办单位解决。
  五、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要对过去设立的全市系统表彰奖励项目进行清理,确需设置的表彰奖励项目,要向市人事局重新申报。全市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实施细则由人事局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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