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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劳动合同法》突出几大不同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 2008-07-04

       《劳动合同法》已经于今年1月1日施行,从新法的条款看,加大了基层可操作性,三方均可“按单抓药”,特别是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农民工法定假日不休息、每天工作超时也都有了明文规定。比较新旧劳动法,有以下不同:

       一、签不签劳动合同大不同

       新法实施前,不订立书面合同耗费劳动部门大量人力物力来检查、督促,却收效甚微。因为实际操作上,约定俗成与非法用工被惩处的成本很低,“民不举官不究”出现许多漏洞。如今,新法的第十、第十四、第八十二条都有明确规定,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者,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长短大不同

       原来的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为6个月,实际中用人单位的试用期更长,长期让劳动者处于“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状态,侵权行为普遍存在。而新法就铲除了用人单位的“免费午餐”,对试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明确了3个条件:一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是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三是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而且还规定,合同期超3个月未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1个月;1~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6个月。

       三、承担风险责任大不同

       劳务派遣一度被推为转移劳动力的最佳方式,把劳动者的风险转移到了村委会、乡政府、劳动部门等相关组织,发生了纠纷由他们来承接。在没有解决问题前,被侵害的还是农民工的利益。新法认定,用工单位的责任通过协议方式转移是无效的,发生纠纷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被告,负连带责任。而且规定“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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