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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劳动争议可通过法律解决?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 2008-07-03

       问:我是沈阳一家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后,由于我负责公司的人力资源业务,时常处理公司的劳动争议,因此希望更深一步了解哪些案件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哪些案件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律师诊断:以下案件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以下案件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以上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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