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
我们是某建筑公司的劳动合同制职工。2006年5月,因企业人员富余,公司对我们实行有期限放假。在放假期间,有时我们跟随其他工程人员做一些零活。前不久,我们中的几个人劳动合同到期,我们回公司要求续签劳动合同,但公司以我们在放假期间已从事了有收入的工作为由,不予续签合同,而要求我们辞职。另外,我们通过了解得到,公司凡在岗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单位都与其续签了劳动合同。请问:公司不与我们续签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
我们认为,建筑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首先,企业根据国家关于富余人员安置的有关规定,对富余人员可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但是,不管富余人员放多长期限的假,并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富余人员仍然是企业的职工。在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包括原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富余人员也应和其他在岗人员一样对待,不能把富余人员排除在外。对此,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因此,你们在原劳动合同到期时有权要求与建筑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其次,你们所在的建筑公司以你们这些富余职工在放长假期间从事有收入的劳动为由,不与你们续签劳动合同是不妥的。富余人员在放长假期间,只能领取基本生活费,其个人和家庭生活必然受到影响,从事一些有收入的劳动,获得一定的报酬并不违反国家规定,而是符合国家对富余人员的有关政策。
最后,公司要求你们辞职是错误的。国务院《安置富余职工规定》第十条规定,富余职工可以申请辞职,这是赋予富余职工的权利,应由富余职工个人选择,企业不得要求职工个人辞职。要求富余职工辞职,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是一种变相的辞退职工行为,这与国家的规定是相悖的,因而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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