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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单位不参保 也要掏腰包

2008-07-15

       与所有劳动者切身相关的社会保险,纳入到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意味着什么?昨天,广东省高级法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公布,马上引起广泛关注。省劳动仲裁办主任朱德良接受羊城晚报专访时举例说,在广州,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参加医保,职工的医疗费就要由用人单位按社保标准“埋单”。

       按照《指导意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都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纳入劳动争议仲裁后,劳动者权益将如何得到保障?朱德良表示,按照有关规定,工伤、医疗等社保险种是不能通过补缴再补办待遇的,维护劳动权益,就应通过由用人单位按现行待遇标准支付赔偿金的形式体现。亦即,在已经开展相关社保统筹的地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参保的,劳动者以此申请劳动仲裁,只要符合事实,用人单位应按现行社保待遇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比如,在广州,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参加医疗保险,职工患病发生的医疗费,应按照医保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承担。

       这方面仲裁还适用“一裁终局”,劳动仲裁结果即为终局结果,而不像别的一些劳动仲裁还可以有“一裁两审”过程,从而可快速为劳动者维权。

       朱德良指出,《指导意见》这一内容,提醒用人单位一定要依法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参加各种社会保险,既为劳动者提供可靠的保障,实际也为企业切实化解相关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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