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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签“工龄归零”合同无效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 2008-07-10

       7日起,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在全省正式实施。《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恶意规避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单位如否认员工加班须举证。

       逼签“工龄归零”合同无效

       对于社会各界比较关注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一)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三)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四)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否认员工加班单位应举证

       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意见》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约定或规定执行。

       如果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而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应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可以使用电子考勤记录登记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但事先必须交由劳动者确认。《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因此劳动者如果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对两年前的考勤、工资支付情况需由劳动者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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