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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才工作项目管理办法

2007-4-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区人才工作的统筹协调,保证人才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的落实,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朝阳区人才工作项目(以下简称人才项目),指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各项人才工作。
第三条     人才项目管理坚持明确职责、过程指导、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每个人才项目一般由一个责任单位承担,根据具体情况可由相关单位共同参与完成。
第二章  立 项
第五条     各单位根据全区人才发展规划和年度人才工作要点,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确定当年的申报项目。
第六条    各单位确定申报项目后,应按要求填写人才工作项目书(内容详见附表),于每年的1月底前,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
第七条    区人才办对各单位报送的项目书进行汇总、遴选,提出初步建议,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通知申报单位。
第八条     人才项目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名称、内容、责任单位等事项。如确需调整,应报区人才办备案。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人才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责任单位的有关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将项目列入本单位重点工作,协调落实人、财、物,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条    区人才办依据人才项目书的内容实施指导和管理。对难度高、时间跨度大的项目,在项目的研究设计阶段,责任单位应与区人才办充分沟通、研讨,共同确定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区人才办会同各工委不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交流、研讨,并对重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和指导。
第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应及时报送信息。内容包括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工作中的经验、问题分析和建议等。
第四章    验收和评估
第十三条        人才项目实行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责任单位应于项目完成后一周内,将项目结题报告及项目成果报区人才办。
第十四条       项目结题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完成情况、主要做法、实施效果、人才培养情况等。项目成果主要指形成的调研报告、政策、制度、文件等。
第十五条        区人才办根据人才项目执行情况及成果,按照项目完成质量、实际效果、创新性、影响力以及阶段性信息报送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估验收和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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