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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草案有望通过

新闻晨报 2007-06-25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继续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反垄断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和律师法修订草案等。
  法律委员会认为,劳动合同法草案已基本可行,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反垄断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初次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劳动合同法草案
  明确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
  正在进行第四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增加条款,明确了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草案指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增加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草案还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其它亮点: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向劳动者如实告知有关职业危害等情况。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就业促进法草案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不是单位拒用理由
  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设专章对“公平就业”进行集中规定。规定如下内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不得歧视求职者;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等。
  其它亮点: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于给予就业援助家庭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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